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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1    浏览次数:1

  皖水建设〔2026〕38号

省监狱管理局,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农垦集团,省巢湖管理局,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水利厅

  2026年3月24日

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4〕2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保障信用信息有效归集、统一共享、及时公示、高效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管平台”)。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局承担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归集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运营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等;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司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其中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统称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运营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等;社会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和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

  第六条 省建管平台是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的统一平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对接,共享发布经营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标后履约监管等工作中,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和省建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应用

  第八条 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为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部门信息、记录状态信息及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等。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登录省建管平台,可查看与其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但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对省建管平台公示的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强化标后履约监管,重点核查人员到岗、工程质量、进度管控等履约情况。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修复、异议处理等,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及全省水利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工程业绩、行政奖励等重要信用信息的核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辖区内信用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省建管平台存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建管平台运行维护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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