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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6    浏览次数:65

各区人社局、葛店经开区社保中心、临空经济区经发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26〕3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0日

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技能照亮前程”行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6〕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以下简称“信用账户”)是指有培训需求、符合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获得用于抵扣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的费用兑付凭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区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下同)负责对信用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作为信用账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学员信用账户的台帐建立、资格审核、信用额度授予、培训补贴兑付审核。

  第三章  授信对象及兑付标准

  第四条  建立信用账户并利用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方式适用于符合《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规定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

  第五条  信用额度及兑付标准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对应培训工种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实行1次信用兑付,累计不超过3次。

  第七条  信用兑付跨年度的,在兑付成功当年不再授信。

  第八条  报名后无故不参训的,信用额度自动清零,且当年不再授信。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授信申请。培训对象在培训开始前填写《个人信用账户申请表》(附件1)、《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附件2),签字承诺信息真实有效;定点培训机构核实学员身份资格,以班次为单位填写《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附件3),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提交开班申请,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纸质开班资料一并报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授信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系统”对学员身份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完成开班申请审核确认,开班申请通过即授信成功。

  第十一条  信用兑付。培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于12个月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兑付申请。补贴资金拨付完成后,即完成本次信用兑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仅规范信用账户兑付相关操作,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补贴申请、监督检查及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上级部门对就业创业培训或信用支付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表

  2.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书

  3.鄂州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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